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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83]先进于礼乐,野人也。

[23] 如果社会规范本身并不正义,那么,遵守社会规范恰恰是不自由的表现。[12]《论语注疏·季氏》,《十三经注疏》,第2522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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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自由与博爱精神(仁)。西方启蒙时代的著名口号自由·平等·博爱,将博爱排列于自由之外、之后,极为不妥。[67]不党并非不群,而是群而不党[68],即虽然和以处众,但无阿比之意,而是庄以持己[69],坚持自我。但将匹夫之志直接等同于我之欲仁,值得商榷。[110] 参见黄玉顺:《文化保守主义评议——与〈原道〉主编陈明之商榷》,《学术界》2004年第5期,第142–145页。

[56] 郭萍:《自由儒学导论——面向自由问题本身的儒家哲学建构》,《孔子研究》2018年第1期,第20‒32页。但是,如果仅就自由的建设性维度而论,那么,这种积极性也是应当肯定的。清人戴震批评意见之理,关键在于,如果人认意见之理为最真实的并依意见之理行事,则此理会是主观、独断、没有事实根据的不合理,并会出现尊者对卑者、长者对少者的独断和专制。

在《黄帝四经》中,言名之处甚多,且常名理并称。道者,万物之所以成也。以慈母对于弱子之爱论证理,在《韩非子·解老》亦有表现:慈母之于弱子也,务致其福……思虑熟则得事理,得事理则必成功。但名理一经确定,便优先于事物,继而规范和决定事物,要求事物依名理而动。

既然道理为万物之根据,则缘道理而行是所有人和事的根本原则:夫缘道理以从事者,无不能成。荀子认为,治乱的根本在于是否以理为制、是否确定了政治的理性原则,他并未一概否认情、欲,而是主张君主以理性控制情、欲:圣人纵其欲,兼其情,而制焉者理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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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言道出了理的政治哲学关切的本质。(《文子·自然》) 圣人之求事也,先论其理义,计其可否。《黄帝四经》之名可作为道法之间的媒介,架起道法之间的理论桥梁,而理的加入则使道法的联结更具理论高度。(《荀子·正名》),理是矫正、引导人性之欲、实现国家政治秩序的理性规范,政治活动不可根据非理性的判断而实行。

(参见葛兆光,第208页)当然,庄子消解了人为造作之理、消解了政治权力的异化,同时也消解了政治理性形成所依凭之内容和理据。君子行政的原则是,有益于理、符合于理的就做,无益于理、违背于理的便不做。[17]张岱年,1996年:《张岱年全集》(第一卷),河北人民出版社。周初之理字基本上都是具体的治理的含义,而不具抽象的哲学意义。

理与礼乃是一事之两面:一方面,理是礼的内在精神,礼因为能够表达、表现理,而具有存在的意义。虽然道是无所不由、无所不在的最高本体,但还是需要一个更具规律性、规范性的概念来赴此思想之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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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便说中国古代的理具有自己的理性意蕴,是否就可以认为理之中包含政治理性的内涵,中国古代政治是一种追求理性的政治?是否如学者所说,中国古代法的合理不仅不能够造就一种严密的、无隙可寻的法律体系,反而使法律只具有否定的价值?(参见梁治平,第320页)如果说政治理性的要求,即是用说理去探讨政治原则、政治价值,用说理的方式对政治体制与政策进行对错好坏的评价(金里卡,第13页),那么战国中后期思想家集中言理,就是用说理的方式追求政治价值,通过追求理而追求一种政治的理性或理性的政治。(《荀子·仲尼》)荀子极重视国家政治制度的合理,认为国家的政令制度、法律规章,无论巨细,必须依照理而设置。

下面暂引数处《庄子》之理: 感而后应,迫而后动,不得已而后起。与《庄子》相应,稷下道家亦有相似主张:君子恬愉无为。儒家荀子之理是具体的礼乐制度和文化传统中所含蕴的恒常之理,此理具有历史事实发展的真实基础,而非仅止于抽象的、逻辑的理性。《黄帝四经》的形名思想尚有进一步主张:凡事无小大,物自为舍。对于政治秩序的建构者来说,必须找到一个既与道有紧密联系又与道有本质不同的概念,其既是规则、秩序,又是规则秩序之所本。如果弱子的行为违背理而任意妄为,即便揭下房上瓦片,亦必鞭打之。

荀子之理由礼而来,因礼而在。古代之理具有现代意义。

[19]朱骏声编著,1984年:《说文通训定声》,中华书局。韩非子进一步规定理的物理内涵:凡理者,方圆、短长、粗靡、坚脆之分也,故理定而后物可道也。

慈母对于弱子具有深厚的爱(即情),如果弱子行为合于理,按照规矩行事,即便将房屋倾覆,也不会遭致埋怨和责罚。君主根据事物之自然本性而制定形名规范,在不干扰事物自性发展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建构。

(参见阎步克,第151页) 2.战国中后期理的出现之政治哲学意义 下面,我们概要引用经籍中代表性的理的主张,以呈现战国中后期政治思想家对理的重视现象,进而展现理的客观性、普遍性和规范性的政治哲学内涵。事物变动不居,而有不变者存,这就是理。理为士君子所要遵循的合理性规范,其核心内涵是秩序性以及在秩序性中涵有的合理性或法则性。张东荪认为,古代儒家的正名和现代所说的讲理有同一的功用,但讲理又势必讲究推理的程序与理智的运用以及证明的方法等等。

解决此问题的思想进路,即是理的加入。(《荀子·儒效》) 虽然理有多种,但君子所言之理都是与政治、治理密切相关的,与治无关的理,并非君子所关注。

这说明,荀子之时,理是为大家所普遍承认、更具本质性内涵的概念。《管子·形势解》言:弱子,慈母之所爱也……故以其理动者,虽覆屋不为怨。

在荀子那里,天地生君子,君子理天地(《荀子·王制》),负有实现人间秩序乃至天地秩序之责的君子,亦需达到一种虚静公正的大清明的明理境界——万物莫形而不见,莫见而不论,莫论而失位。在理-法的思想逻辑中,法不仅是具体的法令法规和行政措施,而且是理性行政的精神和原则。

虽然如此,由于道具有不可察不可测的性状,反而使万物没有规则、规律可遵循和效法。(见张东荪,第159-160页)荀子在承续儒家礼制传统基础上,重视正名,追求理性表达的概念明晰等,乃从认知途径方面使其道德的政治理性渐次形成。《尹文子》提出以理论法的经典主张,提升了法的理论地位和逻辑合理性,而《韩非子》之道理物理,更从理的普遍性和规范性维度,表现法家政治理性的制度性和形式性特质。慈母(喻君主)欲实现对弱子(喻百姓)之爱最关键的是要得事理随于万物之理。

由于名的加入,《黄帝四经》之道法二元结构,也可以形成为一种道-名-法的三元结构。……夫弃道理而妄举动者,虽上有天子诸侯之势尊,而下有倚顿、陶朱、卜祝之富,犹失其民人而亡其财资也。

1.《尹文子》之理法:理的普遍性及理性精神 齐国自威王变法后推行法治,稷下学者多有法治与人治之争,并且将之提升到理的层次,由此揭开了以理论法的思想行动之序幕: 圣人者,自己出也。在以理法和物理观念为代表的法家之理的思想逻辑中,法是适应社会历史发展需要以及对客观公正治理之寻求而出现的,贯穿着理性精神的制度理性的客观表现。

由于理是事物本身内在之理,那么要求事物依理而行(或依法而行),便是其当然,而非强制。[12]唐君毅,2005年:《中国哲学原论·导论篇》,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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